名  稱 100625-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發布日期 2021-06-23
檔案下載 檔案下載一 檔案下載一 檔案下載一
內       容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以來,迄今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為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茲因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錢櫃KTV發生火災造成五人死亡、四十九人受傷送醫,是類場所有播放音樂、歌唱及封閉式隔間等特性,易對火警警鈴或緊急廣播聲響造成干擾,為確保消費者得即時並清楚獲知火災訊息,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置及功能須有強化之措施。此外,建築物之地下層使用空間隨著人口分配狀態而有深層化、大規模化之趨勢,為利蒐集即時救災資訊及通訊聯繫有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無線電通訊輔助設備之需求,及為配合國內消防車輛採水裝備規格,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爰修正相關條文引用之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三條)
二、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種類增列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及其應設場所與設置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八條)
三、增列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場所。(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四、修正滅火器之標識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五、修正一定規模以上場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三條)
六、修正不適用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之處所得選設探測器種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七條)
七、增訂歌廳、舞廳、夜總會等類似場所於火警發生時,其受信總機應連動停止相關娛樂用影音設備。另增訂受信總機應具有強制開啟地區警報裝置鳴動之功能,及小規模場所得設置單回路受信總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五條)
八、配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名稱修正為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爰修正相關條文引用之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二百三十五條)
九、刪除火警標示燈透明罩為圓弧形及裝置後突出牆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條)
十、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修正防火門以防火時效表示。(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九條)
十一、刪除連結送水管中繼幫浦二次側得選設出水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三條)
十二、修正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採水口口徑及螺牙型式。(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五條)
十三、增列排煙口開啟時應連動停止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運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八條)
十四、增列共構建築物內二處以上場所設有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時,應有能使該設備訊號連通之措施。(修正條文第一百九十二條)
十五、修正顯著及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之認定要件,公共危險物品供作爆炸物原料使用者得免列入管制量計算。(修正條文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
十六、增列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泡沫滅火設備之消防幫浦出水量準用第七十七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一條)
十七、配合本標準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時,業將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款移列為同條第二項,爰修正乾粉滅火設備援引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三條)
十八、增列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配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