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消防設備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省消防設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

    本會以協助政府落實消防法令,推動建立消防專業人員制度,確保消防設備師之權益及管理之維護,以提供民眾更周延之安全保障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以台灣省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一、協助主管機關落實消防設備師之管理及維護其合法之權利。
    2. 二、協助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訂定、推行、宣導、咨詢、建議。
    3. 三、促進消防產業技術發展,精進消防安全學術研究。
    4. 四、輔導會員消防設計、監造、裝置、檢修之專業學術技能,以提昇執業能力。
    5. 五、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或委託辦理消防講習、訓練及防災宣導。
    6. 六、接受主管機關、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託辦理事項。
    7. 七、其他未盡事宜另定之。
  •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個人(正式)會員之積極資格條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設籍本省年滿二十歲,並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條件。

    1. 一、個人會員:凡籍設台灣省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者。
    2.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省公私立消防相關產業、機關或團體。
    3.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不限設籍於本省)。
    4. 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5. 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2.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但 「贊助會員」等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常年會費當年度就無會員權利,若再加入時,需補繳之前未繳清之各年全部會費,或重新申請入會(則入會年資重新計算),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 人,任期 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2.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7.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8.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五、聘免工作人員。
    6.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二、審核年度決算。
    3.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笫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 笫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笫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但名譽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第三章      會 議

  •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4. 四、財產之處分。
    5. 五、團體之解散。
    6.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羲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等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 贊助會員(個人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新台幤貳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原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3.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贊助會員(個人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新台幣伍仟元),每年繳納。
    4. 三、事業費。
    5. 四、會員捐款。
    6. 五、委託收益。
    7. 六、基金及其孳息。
    8.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 第三十八絛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四十一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1. 台灣省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八九府社行字0四四六二五號函核准籌組
    2. 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3. 台灣省政府九十年三月六日(90)府社行字05116號核准設立並發給證書
    4.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台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以配合政府消防政策,提昇消防技術,發展消防設備,宣導消防安全智識,確保社會消防安全為宗旨。本會為公益社團法人。

  • 第三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本會會址及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之地址於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一、配合政府消防法令政策,確保社會消防安全。
    2. 二、提升消防安全技術,發展消防設備。
    3. 三、協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令,執行政府委辦事項。
    4. 四、促進國內外消防學術之交流與合作。
    5. 五、結合社會保險,促進社會消防安全福利。
    6. 六、接受機構團體或個人委託服務事項。
    7.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會員地位。
    8. 八、其他有關消防安全公益福利事項。
    9. 九、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代表具有共同利益之社員提起行政訴訟。
  •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1. 一、普通會員:籍設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經國家考試及格具消防設備師證書填具普通會員入會申請書,簡同資格證明文件,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普通會員。
    2. 二、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填具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 第七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僅有發言權。

    第二章      會 員

  •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常年會費當年度就無會員權利,若再加入時,需補繳之前未繳清之各年全部會費,或重新申請入會(則入會年資重新計算),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2.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7.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8.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需設籍台中市,若遷出,則理、監事資格喪失,由候補理、監事遞補)。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四、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5.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案。
    6.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管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二、審核年度決算。
    3.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者。
    3.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者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即時召開。

  •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四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一、入會費:普通會員新台幣五百元,贊助會員新台幣一萬元,於入會時繳納。※(原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 二、常年會費:普通會員每年新台幣壹仟元,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六仟元。
    3. 三、事業費。
    4. 四、會員捐款。
    5. 五、委託收益。
    6. 六、基金及孳息。
    7.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0 年1月20日第一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台中市政府90年2月7日(九十府社行)字第13361 號函准予備查。

    1. 台中市政府90年2月8日編號:第1-02-028號核准設立並發給證書
    2. 本章程經本會92年3月29日第一屆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九款,並報經台中市政府92年4月7日(府社行)字第0920047921號函准予備查。
    3. 本章程經本會95年3月26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社團法人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鑑定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會為服務社會,提供專業知識執行鑑定工作,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會員推薦經理事長提名,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聘期與理、監事屆期同,連聘得連任之。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長指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或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得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解職,並同時補選遞補之,其聘期與原委員同。

  •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1.以技術權威,超然公正之立場,負責對政府機關、事業機構,以及社會團體與人民委託之案件,執行鑑定業務。
    2. 2.其他上述相關事項。
  • 第八條

    受理鑑定案件時,由主任委員遴選鑑定委員、會員或公會內具有特殊專長與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之。

  • 第九條

    本委員會之會議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主任委員得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之。

  • 第十條

    本委員會會議需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需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方有效 。

  •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主任委員提出預算,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統籌支應。

  •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始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提理、監事聯席會追認。

  •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運用,均應提報年度會員大會審查追認。

  •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公會名義行之。

  •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之會務、財務等,均由本委員會委員兼辦之。

  • 第十六條

    鑑定工作之收費標準,由鑑定委員會參照消防設備師工程業務酬金標準另訂之。

  • 第十七條

    施行細則另訂之。

  • 第十八條

    本簡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社團法人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學術及資訊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會為提高研究發展消防學術、技術,各機關團體委託講習及會務資訊化,培養人才庫及資訊庫,提高消防學術資訊流通,以提昇消防安全技術水準,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學術及資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九人,由會員推薦經理事長提名,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聘期與理、監事屆期同,連聘得連任之。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二名,由理事長指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或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得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解聘,並同時補選遞補之,其聘期與原委員同。

  •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1.以研究發展消防學術、技術,提高消防學術資訊流通,以提昇消防安全技術水準。
    2. 2.各機關團體委託講習。
    3. 3.會務資訊化。
    4. 4.培養人才庫及資訊庫。
    5. 5.其他上述相關事項。
  •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會務、財務等,均由本委員會委員兼辦之。

  • 第九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主任委員得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之。

  • 第十條

    本委員會會議需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需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方有效 。

  •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主任委員提出預算,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統籌支應。

  •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始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提理、監事聯席會追認。

  •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主任委員提出預算,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統籌支應。

  •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運用,均應提報年度會員大會審查追認。

  •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公會名義行之。

  • 第十六條

    施行細則另訂之。

  • 第十七條

    本簡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社團法人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財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會為以健全本會務財務並兼顧會員權益,負責相關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等收費標準擬定,各機關團體工作委託會費收取標準及工作分配,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三至五人,由會員推薦經理事長提名,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聘期與理、監事屆期同,連聘得連任之。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長指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或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得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解聘,並同時補選遞補之,其聘期與原委員同。

  •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1.健全會務財務並兼顧會員權益。
    2. 2.以負責相關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等收費標準擬定。
    3. 3.各機關團體工作委託會費收取標準及工作分配。
    4. 4.其他上述相關事項。
  •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會務、財務等,均由本委員會委員兼辦之。

  • 第九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主任委員得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之。

  • 第十條

    本委員會會議需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需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方有效 。

  •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主任委員提出預算,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統籌支應。

  •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始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提理、監事聯席會追認。

  •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主任委員提出預算,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統籌支應。

  •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運用,均應提報年度會員大會審查追認。

  •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公會名義行之。

  • 第十六條

    施行細則另訂之。

  • 第十七條

    本簡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社團法人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紀律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會為維持會員紀律,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九人,由會員推薦經理事長提名,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應屆第一次委員會議。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聘期與理、監事屆期同,連聘得連任之。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長指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或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得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解職,並同時補選遞補之,其聘期與原委員同。

  • 第七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一﹞審查政府主管機關及事業有關單位等,交辦有關會員違反紀律之案件。
    2. ﹝二﹞審查會員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業務章則及有關規定事件。
    3. ﹝三﹞調查會員間之糾紛及檢舉事宜。
    4. ﹝四﹞其他上述相關事項。
    5. 前項調查審議結果,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得視其情節,分函主管機關或事業有關單位處理,或提會員大會公決。
  •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集之。

  • 第九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主任委員得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之。

  • 第十條

    本委員會會議需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需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方有效。

  •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提理、監事聯席會追認。

  •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主任委員提出預算,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統籌支應。

  •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運用,均應提報年度會員大會審查追認。

  •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之會務、財務等,均由本委員會委員兼辦之。

  •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 第十六條

    施行細則另定之。

  • 第十七條

    本簡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社團法人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活動及福利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會為推廣各項活動及增進會員福利,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活動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一、關於本會會員暨職工福利事業計劃之審議推進督導,及會員退休辦法之擬訂審議與執行事項。
    2. 二、關於本會福利金及退休金之籌集保管及給付事項。
    3. 三、關於本會福利事業費之分配,稽核及預算決算之編報事項。
    4. 四、其他有關公會會員及職工福利事項。
    5. 五、關於本會各種活動之推廣事項。
    6. 六、其他上述相關事項。
  •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九人,除現任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會員推薦經理事長提名,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聘期與理、監事屆期同,連聘得連任之。

  • 第六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長指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或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得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解聘,並同時補選遞補之,其聘期與原委員同。

  • 第八條

    本委員會活動及福利基金,由下列諸方法籌集之:

    1. 一、就本會年度會費結餘項下,提撥十分之一﹝不包括前一年度之結餘﹞。
    2. 二、由主任委員提出預算,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提撥。
    3. 三、本簡則實行後,向新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附徵福利基金若干,其標準另定之。
    4. 四、其他經費來源。
  • 第九條

    前條活動及福利基金運用,主為準備會員退休,以及婚喪喜慶、醫療補助、傷殘慰問、舉辦各種活動等,其申請辦法另定之。

  • 第十條

    本委員會活動及福利基金及其孳息均應專案儲存,除按申請辦法內之規定支付各項費用外,非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不得移作他用。

  •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活動及福利基金提款時,應由本公會理事長、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計共同會章。

  •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活動及福利基金籌集與運用,均應提報年度會員大會審查追認。

  •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主任委員得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之。

  •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之會務、財務等,均由本委員會委員兼辦之。

  •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需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需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方有效。

  •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提理、監事聯席會追認。

  •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主任委員提出預算,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統籌支應。

  •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運用,均應提報年度會員大會審查追認。

  • 第十九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 第二十條

    施行細則另訂之。

  • 第二十一條

    本簡則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社團法人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法規及技術發展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會為協助政府釐定、修定與推行消防法令,整理內部規章及提供修訂建議,提高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技術水準,研究創新消防安全技術及舉辦消防安全設備新產品展覽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法規及技術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九人,由會員推薦經理事長提名,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聘期與理、監事屆期同,連聘得連任之。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長指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或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得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解聘,並同時補選遞補之,其聘期與原委員同。

  •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1.協助政府釐定、修定與推行消防法令。
    2. 2.整理內部規章及提供修訂建議。
    3. 3.提高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技術水準。
    4. 4.研究創新消防安全技術發表新技術研討會,提高消防安全技術水準。
    5. 5.舉辦消防安全設備新產品展覽會。
    6. 6.其他上述相關事項。
  •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會務、財務等,均由本委員會委員兼辦之。

  • 第九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主任委員得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之。

  • 第十條

    本委員會會議需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需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方有效 。

  •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主任委員提出預算,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統籌支應。

  •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始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提理、監事聯席會追認。

  •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運用,均應提報年度會員大會審查追認。

  •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公會名義行之。

  • 第十五條

    施行細則另訂之。第十七條 本簡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社團法人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公共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會為促進政府提高工程品質,保障公共安全,協助會員積極參與公共工程,發展國家建設,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公共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一﹞協助政府審核公共工程案件,以提高工程品質,節省政府公帑。
    2. ﹝二﹞協助政府查驗公共工程設施,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
    3. ﹝三﹞協助會員參與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裝置、檢修等工作,以落實消防法令所規定之權責。
    4. ﹝四﹞綜理其他有關本會涉及公共事務領域之相關事項。
  •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九人,由會員推薦經理事長提名,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長指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聘期與理、監事屆期同,連聘得連任之。

  •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會務、財務等,均由本委員會委員兼辦之。

  •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或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得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解職,並同時補選遞補之,其聘期與原委員同。

  •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集之。

  • 第十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主任委員得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之。

  •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會議需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需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方有效。

  •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報請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提理、監事聯席會追認。

  •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主任委員提出預算,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統籌支應。

  •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公會名義行之。

  • 第十五條

    施行細則另訂之。

  • 第十六條

    本簡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